(2016)粤0402执7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黄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黄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7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朱泽,行长被执行人:黄国荣,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阳,公民身份号码×××4615。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黄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4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黄国荣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国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国荣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前路2号(益利名门花园)2栋2单元1102房(权证号码:03××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伊敏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