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少祺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少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526号罪犯邓少祺,男,194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12月25日作出(1998)肇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少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11月15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少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少祺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6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9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邓少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少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经广东省怀集县人民医院鉴定为肢体残疾三级,怀集监狱认定其为残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残疾评定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少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又是残犯,年老,既有从严情节又有从宽情节,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少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