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芳樽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芳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705号原告:天津市芳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98748194U),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60号。法定代表人:孙元启,总经理。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81319-8),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座。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蕊,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天津市芳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天津市芳樽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芳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209元,减半收取计13604.5元,由原告天津市芳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亚玲审 判 员 白文建人民陪审员 邢维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梅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