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6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云生与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生,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714号原告:孙云生,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主楼十三楼1322室。法定代表人:王天虹,总经理。原告孙云生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给被告时,原告孙云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云生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飞朋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钟凤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