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崔伟光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崔伟光,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XX,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申请人崔伟光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22民督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伟光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伟光与被执行人XX于2016年10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给付申请人崔伟光借款2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支付令费由申请人崔伟光负担。因此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