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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业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业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02号罪犯陈业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1月12日出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业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16947.3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陈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业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交纳罚金,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业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业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三日(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