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8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吕占军与张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占军,张小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718号原告吕占军,男,1957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小雨,男,3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占军与被告张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宝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