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庞子其、傅汉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子其,傅汉齐,黄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庞子其,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傅汉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黄晓燕,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庞子其与傅汉齐、黄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