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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汉强与叶红敏、黄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强,叶红敏,黄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陈汉强,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叶红敏,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黄维国,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陈汉强与被执行人叶红敏、黄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07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维国于2017年4月1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8年4月1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9年4月1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250000元,此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