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荣耀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荣耀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终65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荣耀,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慈溪市安尔泰塑料电器厂经营者,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塘下校后路**号。2006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沈百荣,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家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塘下。系上诉人沈荣耀之兄。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荣耀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浙0282刑初12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荣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28日下午2时许,因被告人沈荣耀经营的慈溪市安尔泰塑料电器厂被行政处罚后多次抢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观海卫分局会同慈溪市观海卫镇综合执法局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慈溪市安尔泰塑料电器厂联合执法,拆除违法建筑。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沈荣耀驾车堵截拆违车辆,对执法人员进行冲撞,导致观海卫镇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劳可越被撞伤。经法医学鉴定,劳可越外伤致体表擦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此伤势构成轻微伤。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荣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人沈荣耀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在先,上诉人沈荣耀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沈荣耀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沈荣耀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有被害人劳可越的陈述、证人周淑飞、方嘉维、张凯、宓曙光、王聪权、洪策、虞伟能、徐维波、褚波平、李朝州、李成伟、刁福勇、张帮书、杨昌贵、宓孟聪、沈其君、沈国聪、徐树迪、张恩启的证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观海卫分局证明、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证明、关于沈荣耀违法占地抢建部分强制拆除的情况说明、中共慈溪市观海卫镇委文件、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相关行政执法材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现场照片、伤势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伤势照片、出警经过、事件单、行政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均予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荣耀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沈荣耀一审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慈溪市观海卫镇国土分局与慈溪市观海卫镇综合执法局联合执法,对慈溪市安尔泰塑料电器厂违法建筑的抢建部分进行拆除,于法有据。上诉人沈荣耀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世宇审 判 员 范波哲代理审判员 武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