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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洪传与郑抡榆、罗上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传,郑抡榆,罗上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传,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抡榆,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上寿,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洪传与被执行人郑抡榆、罗上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洪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5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郑抡榆、罗上寿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郑抡榆、罗上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洪传与被执行人罗上寿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执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上寿于2016年7月25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洪传7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罗上寿向被执行人郑抡榆申请执行。2016年7月25日被执行人罗上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7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洪传。本案执行费1478元已由被执行人罗上寿支付。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郑抡榆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江南路1706号4幢1303室进行轮候查封(该房已设定抵押)。此外,被执行人郑抡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