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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园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园王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化,现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30日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园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园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园王某驾驶冀D×××××号“福田”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邯郸县北寨前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21号线杆北侧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安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安某及电动车乘车人安帅鸿安某甲受伤,安帅鸿安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园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无责任,安帅鸿安某甲无责任。该案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告人王园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68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园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园王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被告人王园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园王某驾驶冀D×××××号“福田”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邯郸县北寨前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21号线杆北侧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安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安某及电动车乘车人安帅鸿安某甲受伤,安帅鸿安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园王某与事故科民警联系后到邯大路交警防控中队等候处理。经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园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安帅鸿安某甲无责任。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王园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74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园王某供述材料证明,2015年4月11日14时左右,他驾驶冀D×××××号罐车在北寨前村内卸灰,卸完灰向南走,当时没注意两边的车,向前走了大概20米左右,他感觉车右侧蹭到东西。听到有人喊他从后车镜看见有人摔倒在地上,就赶紧停车看情况。他让泵车司机报的120,他害怕挨打,就跟事故科民警联系,去邯大线防控中队等着去了。2、证人安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1日14时许,他骑电动车带着女儿安帅鸿安某甲回老家,途径北寨前村东南北路由北向南走到一个小桥处,听见后面有辆车响声挺大,过来了一辆罐车,罐车过后,他车前轮下沟了,后轮在路边向左侧翻到。他在沟里爬起来,到路上抱起闺女呼救。前面的车被拦下。后来他村邻居报的警。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冀D×××××号车是王园王某用他的身份证贷款买的车,实际车主是王园王某。河北省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意见书证明,安帅鸿安某甲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邯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证明,根据受检冀D×××××号水泥罐车和红色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以及死者安帅鸿安某甲衣服的痕迹分析,此起事故应为受检澳柯玛电动自行车的左把套袖和前车筐左侧部与冀D×××××号汽车前部、右防护网前外部接触倒地后,汽车右后轮碾轧死者安帅鸿安某甲的身体左后部所形成。邯郸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冀D×××××福田牌罐式货车安全性能的技术鉴定意见证明,经检验分析认为,受检冀D×××××福田牌罐车货车制动不符合标准要求。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酒精检测报告证明,王园王某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事故照片证明事故地点为北寨前村南堡015寨前干线21号线杆北侧。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邯县公交认字(2015)第1304212015501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园王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无责任,安帅鸿安某甲无责任。10、被告人王园王某的驾驶证照片。11、安帅鸿安某甲的死亡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12、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道路经济赔偿凭证、收款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园王某在案发后赔偿安帅鸿安某甲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74万元整。安帅鸿安某甲的近亲属对王园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3、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出具的到案证明,证明案发后,民警勘查完现场到邯大路交警防控中队将肇事司机王园王某带回事故科调查取证。14、被告人王园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园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园王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认罪、悔罪,民事部分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园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张海静人民陪审员  王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贝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