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张益平、邵文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040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张益平、邵文仙、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周爱马、周末香、邵献忠、吴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197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6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张益平、邵文仙、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周爱马、周末香、邵献忠、吴爱香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0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