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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华与赵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赵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6288号原告:张华,;。被告:赵斯平,;。委托代理人:汪伟,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华与被告赵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被告赵斯平的委托代理人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偿付利息3456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7日,被告因做鞋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言明使用期为2个月,每个月利息3000元。此款被告并没有给付原告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赵斯平辩称,1、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过高;2、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3、已向原告偿还7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7日,被告赵斯平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赵斯平与(借)张华60000(陆万元),期限二个月,每月利息3000元(叁仟元),到期还钱,不得逾期”。后被告赵斯平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要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斯平向原告张华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该标准过高,依据相关规定,对超出年利率24%部分不予保护。经计算,从借款之日至判决出具之日即2016年10月24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30320元,故对原告主张超过该数额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所提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向原告还款720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斯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华支付借款60000元、利息30320元,共计90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香琴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