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吉那拉戈与被执行人赵红兵、周德君、周光旭、赵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之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那拉戈,赵红兵,周德君,赵露萍,周光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那拉戈,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松,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红兵,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周德君,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赵露萍,女,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周光旭,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吉那拉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查封了登记在赵露萍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双林路西侧嘉州春天5幢(Z)1-2-6的按揭房屋一套(合同号20140202347)及另案查封了登记赵红兵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外,未查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上述查封的房产及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