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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武汉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539号原告:武汉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栋A-1810号。法定代表人:胡小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培培,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939号。法定代表人:李虹杰。原告武汉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有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