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北宙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宙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1187号原告:河北宙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号院9-1-11号。法定代表人:姬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强,北京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8层802室。法定代表人:李晓东。原告河北宙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宙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宙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宙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宙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