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阮志云、阮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志云,阮丽萍,王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970号申请执行人阮志云,男,1969年3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阮丽萍,女,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根华,男,1976年4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阮志云与被执行人阮丽萍、王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志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阮丽萍、王根华支付借款本金7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根华、阮丽萍共同所有的坐落台州市铂晶国际花园19幢3单元1503、1504室房屋及地下室461号车位,得拍卖款1510000元。另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享有抵押优先权,全额受偿执行款983226.8元,剩余执行款508955.2元。被执行人王根华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共有一件案件未执结,该案参与本院分配,本案按9.7821%比例分得执行款71409.2元。本院实收本案案件受理费6338元、执行费9700元。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阮丽萍、王根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阮志云以被执行人阮丽萍、王根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阮志云以被执行人阮丽萍、王根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9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