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8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松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松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刑初255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松,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陵水黎族自治县。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松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日,被告人黄某松与浙江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建海南景业清水湾x区x栋别墅项目木工工程,至2015年8月工程完工。截止2015年12月30日,黄某松从浙江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续领取完全部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978050万元。工程完工后,黄某松未全部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拖欠三个班组1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56949.4元。工人多次联系黄某松索要工资未果后前往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联系黄某松到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工人工资问题,黄某松均未到。劳动监察部门于2016年1月25日向黄某松出具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逾期黄某松仍未支付。2016年1月25日,黄某松自动到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并在劳动监察大队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次日被陵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工程结算单、投诉登记表、手机通话清单、付款凭证及木工工人工资表、借条、案件移送书等;2.证人严某明、林某蓉、黄某友、陈某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军、田某政、许某富、许某甲、张某明、覃某菊、田某付、叶某周、彭某华、程某峰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松的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松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1名木工工人的劳动报酬达156949.4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松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