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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兴国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兴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319号罪犯陈兴国,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兴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兴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级记功。罪犯陈兴国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兴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兴国准予减刑八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