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唐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唐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192号原告王伟,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扎鲁特旗。被告唐成群,男,汉族,41岁,无职业,现住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唐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自愿提出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唐成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0,合计257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王维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