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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2民初2695号原告: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兖颜路鲁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迎春,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村。法定代表人:刁友锋,职务董事长。原告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称“祥通公司”)诉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称“万通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通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祥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通源公司偿还祥通公司的货款45,000元及利息29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5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2、万通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祥通公司与万通源公司存在长期输送带买卖合同关系,经对账,万通源公司尚欠祥通公司45,000元未付。为维护祥通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万通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祥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输送带买卖合同一份;2、企业往来核对函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祥通公司与万通源公司长期有输送带买卖业务关系。2010年12月9日祥通公司与万通源公司签订《输送带买卖合同》,约定约定祥通公司为万通源公司生产加工ST/S2000输送带1000米,单价每米1198元,总价款1,198,0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付货款90%,出卖人开17%增值税发票,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十日内返还质保金。合同签订后,祥通公司向万通源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输送带,万通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7月3日,祥通公司向万通源公司发出企业往来核对函,写明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万通源公司欠祥通公司货款45,000元,万通源公司加盖公章回函认定欠祥通公司货款为45,000元。另外,签订合同时万通源公司名称为山西东朔州万通源二铺煤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祥通公司与被告万通源公司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祥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万通源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输送带,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90%的货款,依照合同约定,剩余10%的货款一年应当在质量无异议的情况下十日内支付,万通源公司收货后一年内没有向祥通公司提出货物有质量问题,应当按约定在收货一年后十日内支付剩余10%的质保金,双方已对所欠货款数额进行确认,确认后被告仍不予支付剩余货款45,000元,损害了祥通公司的合法权益,祥通公司要求万通源公司支付货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祥通公司要求万通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利息问题,万通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剩余45,000的货款,属于违约,应当支付祥通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现祥通公司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5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该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亦在合理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二、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利息(按45,000元为基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自2015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申请保全费用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雪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