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核3511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蒋智犯制造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核35111777号被告人蒋智,又名蒋德华,绰号“蒋三”,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00年8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张海亮,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智犯制造毒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以(2016)川20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核本案。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复核期间,蒋智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蒋智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与卢少东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蒋智坦白认罪,应从轻处罚。经复核查明:一、制造毒品事实2005年6月,被告人蒋智与卢少东(已判)认识后,共谋合伙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蒋智让其妻金某先后租用资阳市城区人民银行宿舍2栋1单元6楼房间、孙家坝房管局宿舍6单元102房、建委小区1栋3楼房间,并购买资阳市雁江区“天景花园”A区2-2-102房作为制毒场所,租用“滨河花园”6单元302室作为制毒人员的宿舍,并提供川M××××ד别克”轿车用于接运制毒物品、人员。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卢少东从上海购进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及制毒设备,多次到制毒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安排弟弟卢少军(另案处理)、侄儿苏斌(已判)到资阳市雁江区与蒋智一起制造毒品。蒋智安排袁毅(已判)将制毒原料接回资阳市,并安排袁毅等人接运、购买制毒工具及制毒辅料,安排袁毅、刘光银(另案处理)与卢少军、苏斌一起制造氯胺酮。2006年1月7日晚,公安机关在“天景花园”A区2-2-102房间现场挡获苏斌、袁毅,并查获制毒设备、原料和氯胺酮成品、半成品等。经称量、鉴定,氯胺酮成品、半成品共计78498.3克。上述事实,有原审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制毒设备、原料及氯胺酮成品、半成品等物证,证实制毒现场情况及物证提取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物证清单,证实案涉毒品数量、成分及含量的称量报告、鉴定意见,证实蒋智等租用房屋作为制毒场所情况的证人金某、王英、林钢、周平建等的证言及租房协议,证实制毒原料买卖、运输情况的证人成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及同案犯卢少东、苏斌、袁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对卢少东等伙同蒋智制造毒品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智供认不讳。足以认定。二、买卖国家证件事实案发后,蒋智潜逃在外,为逃避抓捕,于2008年在内蒙古找姑父邓志帮忙购买新户口。后包头市土右旗公安局双龙镇派出所民警李某(另案处理)以蒋德华、邓凤英、蒋睿之名,为蒋智、金某夫妇及其女儿蒋睿华办理了新户口。2015年5月27日,蒋智在呼和浩特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智因涉嫌制造毒品犯罪被抓获后,坦白了购买户口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审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本案侦破、揭发情况及蒋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购买户口事实的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蒋智、金某、蒋睿真实身份情况及购买户口后身份变更情况的户籍材料、DNA鉴定意见书,证实蒋智购买户口情况的证人金某、蒋某、李某的证言,证实蒋智曾受刑事处罚情况的刑事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智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蒋智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蒋智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与卢少东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蒋智坦白认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蒋智伙同卢少东、袁毅、苏斌等人制造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蒋智与卢少东起组织、指挥作用,均系主犯;蒋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该情节原判已予认定,原判根据蒋智犯罪行为的情节、地位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智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78498.3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蒋智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为自已及家人购买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蒋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蒋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蒋智主动坦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蒋智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极其严重,鉴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刑初6号以制造毒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蒋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温晓梅代理审判员 翟开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井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