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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7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源联发石英砂厂与江门市七彩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七彩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东源联发石英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七彩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勇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源联发石英砂厂,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投资人:张惠德。上诉人江门市七彩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源联发石英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七彩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