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开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开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621号原告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某。诉讼代理人周贵华,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开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法定代表人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开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金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