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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智慧、漆永康���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智慧,漆永康,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廖智慧,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执行人漆永康,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号*栋*单元**号。组织机构代码:71759270-1。法定代表人何渠,该公司总经理。廖智慧、漆永康与���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廖智慧、漆永康租赁费525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廖智慧、漆永康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道安高速公路TJ02标项目部应退还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质保金数额足以兑现本案标的,本院已向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道安高速公路TJ02标项目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届时对本案标的予以提起。由于短期内不能实现申请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审判员  梁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