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6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春与李某楠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春,李某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春,男。被执行人李某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春与被执行人李某楠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楠的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成文审判员  宋文彬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