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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尹炯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尹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奔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炯。上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佣金人民币40500元、滞纳金暂计4333.5元(以拖欠的金额人民币40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从2015年9月25日起计至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26日);3、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佣金及滞纳金应如何确定。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因上诉人并未促成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梁某的合同成立,被上诉人与梁某未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过户手续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完成,鉴于上诉人已完成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内容,原审法院酌定本案佣金为人民币10000元,具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按照《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约定的金额支付佣金及滞纳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由上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