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华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万行佰贷投资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华资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万行佰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837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三路1座106。法定代表人:黄保显。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君,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娟,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万行佰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7-9号富都商场1排24号。法定代表人:张特唯,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元锋,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聪,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万行佰贷投资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150元由原告申请退回。审 判 长 张科雄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代理审判员 康思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