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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温州供电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温州供电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744号之一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府东家园10、11幢103-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313456-8。负责人:赖林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玲玲,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水一小北首。负责人:邵建寨。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温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立交桥边)。法定代表人:金玉琪。本院受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温州供电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力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黎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