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申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申申,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李申申,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洋,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李申申与陈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7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一、陈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李申申价款九十四万元。二、陈洋以借款九十四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起按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向李申申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陈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申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洋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院依法将陈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1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