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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6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萍与刘竹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刘竹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6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刘竹秋本院在审理中以(2016)川0603执协1686号协助执行通知于2016年8月2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竹秋名下所有的川F1XM**现代牌汽车一辆。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竹秋名下所有的川F1XM**现代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吕守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