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晓峰与曲振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峰,曲振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258号原告陈晓峰,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婧,女,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梦,女,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曲振东,住大连市。原告陈晓峰与被告曲振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