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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晓峰与曲振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峰,曲振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258号原告陈晓峰,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婧,女,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梦,女,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曲振东,住大连市。原告陈晓峰与被告曲振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