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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福加德面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与艾利库波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福加德面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艾利库波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1124号原告:肇庆市福加德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南岸镇南湾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号首层西面**************层。主要负责人:叶健明,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利库波航运有限公司(ERIKUBSHIPPINGCOINC)。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马朱罗岛(MajuroMHMarshallIslands)。原告肇庆市福加德面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艾利库波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肇庆市福加德面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福加德面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计4751元,由原告肇庆市福加德面粉有限公司负担2566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2185元。审 判 长 平阳丹柯代理审判员 钟 宇 峰代理审判员 周 田 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秀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