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巧英与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巧英,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11民初516号原告蔡巧英,女,汉族,阳泉市郊区人。被告王璐,男,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原告蔡巧英与被告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巧英、被告王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的借款共计5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6000元,约定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后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原告打下借条,承诺一个月内偿还,但其再次失信,截至目前,被告不但未能偿还借款,反而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王璐辩称,向原告借款56000元是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签字的欠条一张,本院依法组织质证。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清楚,原告提供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巧英欠款5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王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庆原代理审判员 王瑞伟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