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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奥翔等与徐晓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奥翔,王桂民,李景英,徐晓尧,周丰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财保35号申请人:王奥翔,男,200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兼申请人:张红侠(王奥翔之母),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桂民,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景英,女,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晓尧,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丰富,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红侠、王奥翔、王桂民、李景英与被申请人徐晓尧、周丰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徐晓尧名下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徐晓尧名下的位于××的房产一处。担保人刘新民以其名下的位于××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红侠、王奥翔、王桂民、李景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晓尧名下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地点:金乡县122事故停车场。二、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查封被申请人徐晓尧名下的位于××的房产一处。上述房产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徐晓尧保管、使用,但不得处分、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查封担保人刘新民名下的位于××的房产一处。上述房产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刘新民保管、使用,但不得处分、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红侠、王奥翔、王桂民、李景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