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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5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某某,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贞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