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洪福气与陈宝全、林来英、肖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福气,陈宝全,林来英,肖子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274号申请人:洪福气,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胡晓勤,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宝全,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林来英,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肖子通,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洪福气与被申请人陈宝全、林来英、肖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洪福气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宝全、林来英、肖子通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洪福气及其前配偶周碧芬提供洪福气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64号301室、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64号401室房产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洪福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宝全、林来英、肖子通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洪福气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64号301室、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64号401室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洪福气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