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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6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梁立利与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利,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261号之一原告:梁立利,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成,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钟楼办事处辖区汝大路南侧前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董亚杰,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立利与被告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立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立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利撤诉。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立利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冯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杭红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