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梁立利与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利,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261号之一原告:梁立利,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成,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钟楼办事处辖区汝大路南侧前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董亚杰,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立利与被告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立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立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利撤诉。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立利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冯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杭红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