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39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