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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39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