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金鹏与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东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鹏,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东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537号原告:王金鹏,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东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王金鹏与被告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东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林西居委)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林西居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金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1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我向被告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并进行房屋施工建设。后因土地执法部门调查认定被告这一做法属违法行为。在2013年12月5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被告考虑我方已实际出资并已建成房屋的事实,经双方议价,最终达成被告补偿给我28万元,先行支付15万元。下剩13万元三个月内支付。出具欠条,给付15万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下剩13万,这期间被告还历经换届,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东林西居委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13年12月5日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补偿款130000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原告王金鹏向被告东林西居委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并进行房屋建设。后因土地执法部门调查认定被告这一做法属违法行为。2013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被告考虑原告已实际出资并已建成房屋的事实,经双方议价,最终达成被告补偿给原告28万元,先行支付15万元;剩余的13万元三个月内支付。事后被告给付15万,就剩余的13万,被告未能支付,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补偿款1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鹏与被告东林西居委买卖宅基地的行为解除后,就补偿问题,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东林西居委依据补偿协议未能及时支付剩余补偿款,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1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东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金鹏补偿款1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金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素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