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保字第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建中与徐建中、九江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中,徐建中,九江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保字第83号之一原告:周建中,男,汉族,1962年5月5日生。被告:徐建中,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生。被告:九江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力。原告周建中为与被告徐建中、九江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建中以判决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查封担保人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担保人杨秦红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98号丰源天域三期1栋2单元1702室(第17层)(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号)房屋一套;二、解除查封担保人周才生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郊区南钢北五路10号3单元201室(洪房权证郊字第××号)房屋一套;三、解除查封担保人谢志强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西一路94号1单元502室(第五层)(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