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岳辉与韩平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辉,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1437号原告岳辉,男,汉族,农民,住依安县。被告韩平,男,汉族,农民,住依安县。原告岳辉与被告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辉诉称,2012年被告韩平向原告岳辉借款1000元,说为孩子上学所用,由于原告家开小超市,被告多次在原告家赊购日常用品,赊欠2360元,两项共计3360元,2012年6月30日被告韩平为原告岳辉出具欠据一张,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日期。几年来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韩平偿还原告欠款3360元。原告岳辉向本院举示了借据1份,用以证实被告所欠原告3360元的事实。被告韩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和答辩,在本院为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其对借款的事实承认,表示自己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因被告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欠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被告岳辉多次在原告韩平经营的小超市赊购日用品,还向原告借款,2012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韩平为原告岳辉出具欠据一张,记载被告所欠原告3360元,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日期。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本院认为,被告韩平为原告岳辉出具3360元的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韩平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岳辉要求被告韩平偿还336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韩平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给付原告岳辉欠款3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平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付春红人民陪审员  刘士东人民陪审员  郭东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