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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初6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潘桂荣、魏宝爱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宝爱,济南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607-1号原告魏宝爱,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梅润林(魏宝爱之子),男,1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鲁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开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远,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杰,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宝爱、潘桂荣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宝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宝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宝爱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审 判 员  张启胜人民陪审员  马红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