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勇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192号罪犯李勇,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台黄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发现漏罪,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温瓯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年度记功。罪犯李勇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