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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明庆物业诉冯壮壮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刑初198号自诉人乌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无业。自诉人乌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人冯某某犯侵占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将侵占的物业费主动退还自诉人,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自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乌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利民审 判 员  吴建勋代理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庆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