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明庆物业诉冯壮壮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刑初198号自诉人乌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无业。自诉人乌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人冯某某犯侵占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将侵占的物业费主动退还自诉人,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自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乌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利民审 判 员 吴建勋代理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庆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