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张迎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艳,张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居民。被执行人张迎波,居民。本院在执行王海艳与张迎波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超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