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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跃平诉宁乡湘桦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平,宁乡湘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5222号原告:李跃平,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宁乡湘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新明。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原告李跃平诉被告宁乡湘桦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李跃平于2016年10月24日以服从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跃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