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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余新春与施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春,施友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592号原告:余新春,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雄,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变治,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施友海,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余新春与被告施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施友海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志习代理审判员  陈琦颖人民陪审员  黄春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