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吕法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6)鄂1303民催4号申请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号。负责人吕法尚,经理。申请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神农支行签发的票号1020005224978247(出票日期二0一五年一十二月二十五日,票面金额伍万玖仟元,出票人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有��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来自